临床能力培训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5-08-20浏览:442

为了延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备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工作顺利进行,对设备维修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维修及维修工作程序:

()维修的申请与审批:

1、中心各教学、科研等部门需要维修设备时,必须报设备处维修中心,维修中心对教学设备必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实施设备抢修,其他设备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

2、凡属个人使用不当或私自拆卸造成设备损坏时,必须由中心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再办理申修事宜,其维修费用一般要自理。

3、凡属维修组无力修复的仪器,可由仪器所属部门填写外修申请单,报设备科批准后,维修人员协商外修事宜。未经维修人员批准自己联系设备外修的费用一律自理,造成设备损失(如被更换或拆卸关键部件),则追究其经济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4、凡无修理价值,需报废的教学科研设备,必须请维修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到设备科办理报废手续,经领导批准后作统一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报废处理。

()维修工作程序:

1、设备使用单位向设备处维修中心提出维修申请。

2、维修中心接到维修任务后,必须按规定尽快组织抢修,不得无故拖延时间,以免影响使用。

3、维修中心不能维修的设备应立即向设备科负责人提出外修报告并填写外修申请单。经批准后,联系设备外修工作,如需更换配件,必须收回原配件。

4、维修任务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申修部门试用,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申修部门在维修申请单上签章认可后方可处理维修费用。

5、维修中心持申修单和发票进行维修费的报销工作。

6、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由学校统一划拨到设备处管理。

()经济承包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

1、设备维修一律自费。

2、收费标准:除收维修所用材料和零配件的费用外,还要核收工时费(即材料费+工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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