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能力培训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15-08-20浏览:527

一、仪器设备是实验室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因而仪器设备的订购、保管、保养、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都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严格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

二、仪器设备的订购必须以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认真填写订购计划,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批执行。

三、仪器设备购入后,必须及时开箱清点验收和安装调试,如全部合格,在验收单上签字,交与保管人,并填写卡片、登记入帐。如不合格时,需立即提出书面材料,请国资处与供方联系退、换、补、赔事宜。

四、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

五、对仪器设备实行三定:定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一保:保清洁。三防:防尘、防潮、防震。

六、精密仪器要做到操作有规程,使用有记录,保养有措施,检修有制度,事故有报告。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按照《潍坊医学院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科学、规范管理工作。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人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因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受到损失时,要负责承担经济损失和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仪器设备保管人对仪器设备每学期清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九、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需要检修时,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并上报国资处。

十、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按照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办法》执行。

十一、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

十二、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借出时,800元以下仪器设备须填写《仪器设备借用单》,并由实验室主任批准;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国资处批准、具体经办人负责方可借出,送还后要逐项验收,若有损坏,由经办人负责修理,或按有关规章制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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